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
本契約範本經交通部公布並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可
本契約於簽約前經乙方審閱,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乙方說明。
第一條:本契約租賃車輛(以下簡稱本車輛)及隨車配件,詳如附表一;本車輛出前狀況圖,詳如附表二(車輛檢查表)。
第二條:本車輛租賃期間,承租人實際還車里程油量及還車日期,詳如附表二(租賃契約書)。
第三條:本車輛每日限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,逾駛者每公里收三元,每日加收金額不得超過日租金之一半,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,逾時一小時以上者,每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,逾期六小時以上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。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,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,不在此限。
第四條:本車輛不得超載,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:違禁品、危險品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、不適隨車之動物類等。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,不得擅交無照之他人駕駛,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,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,不得交他人駕駛。違反前二項約定,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得請求承租人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,如另有損害,並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。
第五條: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驗,期間所生之停車費、過路費用,概由乙方自行負擔。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份,應由乙方負責繳清,如為甲方代為繳納者,乙方應負責償還;有關牌照被扣部分,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租金,由乙方負責。
第六條: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,修理費,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,前項折舊費,以修理費30%計算,但車齡逾二年者以修理費25﹪計算。第一項情形,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。
第七條:甲方交車時,應確保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。如車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40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,乙方應立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。
第八條: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,禁止出賣,質押,典當車輛等行為。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,乙方除照市價賠償外,修理或失竊期間在十日以內者,應償付該期間70%之租金;十一日至十五日內,償付該期間60%之租金;十六日以上償付50%;但修理或失竊期間之計算,最長以二十日為限。前項情形乙方已照市價賠償且失竊車輛經尋獲者,甲方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乙方。
第九條: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十條: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,應在甲方營業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。
第十一條: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。
第十二條:甲、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。